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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号,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黄骅公安局投案后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11月3日在中国银行**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白金信用卡,卡号是62590713********,授信额度20万元,循环使用。该卡自2015年4月28日建立1000元分期(上期未还金额),从2015年5月11日透支两笔金额分别为100000元98967.00元,7月11日透支51397元,8月11日透支13000元,8月29日透支11100元,共计六笔274464元。2015年6月20日利息收入0.02元,7月11日还款50000元和7500元,8月11日还款13000元,8月29日还款12400元,共计五笔还款82900.02元。至黄骅市公安局立案止,期间共发生本金六笔支出,本金支出共计274464元,还款五笔共计82900.02元,累计本金支出191563.98元。中国银行**支行于2015年11月3日当面向李某某送达催收通知书,一个多月后又多次给李某某打电话进行了催收。2015年年底后李某某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流水,催款证明,不良欠款催收函,恶意透支资金证明,业务手册,协议书,户籍信息;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顺

检察官助理:石  震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黄骅市**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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