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63758000********),授信额度10万元,2012年6月6日经其本人申请增加授信额度至20万元。2015年11月份出现逾期,截止2O17年3月1日共计消费本金198877.8元,拒不偿还,并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经银行电话、上门及五次公告催收三个月后仍未归还。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西安市雁塔区小寨塞格国际购物中心被警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银行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198877.8元,数额较大,后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经发卡银行电话、上门及五次公告催收三个月后仍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经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虓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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