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68********,羌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住平武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3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18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办理了透支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卡号为46375800********的白金信用卡,并使用该卡进行消费透支,至2016年6月开始逾期不还。在无力偿还银行欠款后,被告人李某某离开常住地并变更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电话短信、打电话、信函等方式多次催收,至案发共计透支上述银行信用卡内本金共计人民币97266.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案件移送材料》《电话催收记录》《信件催收记录》等;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黎佳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30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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