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7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81********,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1年12月至2018年2月间,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从其本人的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信用卡中,恶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74868.4元。

1.被告人李某某于2011年11月恶意透支卡号51871075********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人民币3120元。

2.被告人李某某于2011年12月恶意透支卡号43674551********的建设银行信用卡人民币5280.8元。

3.被告人李某某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间,恶意透支卡号52805717********的兴业银行信用卡人民币12932.6元,并于案发后归还。

4.被告人李某某于2012年1月恶意透支卡号51567299********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人民币53535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出具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毅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