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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11965********,汉族,群众,无业,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现住沧县**镇**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吴桥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7月22日被沧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吴桥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吴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吴桥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4637580005******),授信额度100000元。自2016年9月18日,李某某利用该张银行卡连续消费、透支现金,累计拖欠吴桥农行146045.53元,其中本金98969.15元,利息47076.38元。被告人李某某信用卡逾期后,吴桥农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包括上门催收、电话催收等,均未找到李某某,截止到案发,已经拖欠742天,已构成恶意透支行为。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其家人于2019年7月26日已还清款项166220.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国农业银行吴桥县支行报案材料,吴桥县公安局调取的李某某信用卡的(卡号4637580005******)透支明细,中国农业银行吴桥县支行出具的李某某还款证明,沧县公安局出具的捉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中国农业银行吴桥支行98969.15元,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构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清

检察官助理:李笑飞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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