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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458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住鲁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月22日义乌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利,在明知“MUJI 無印良品”(第202****号)是注册商标品牌且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仍将自购的女式短裤13080条以每盒4条或5条的规格包装入“MUJI 無印良品”字样的外包装纸盒内,用以假冒正品“MUJI 無印良品”女式短裤进行出售。其间,被告人李某某雇佣员工共包装完成带有“MUJI 無印良品”字样的女式短裤2790盒,现均已被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扣押。

经鉴定,上述外包装纸盒带有“MUJI 無印良品”字样的女式短裤均系未经授权生产、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的假冒女式短裤价值人民币575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授权书,大使馆认证,营业执照,鉴定书,价格声明,租房协议,市场监管局财物清单,扣押物品代为保管清单,市场监管局证据提取单;

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彬

(院印)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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