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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19年1月10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前后,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位于满城区大册营镇北宋村腾奥纸制品厂内,组织工人擅自大量生产假冒“心相印”牌纸制品。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假冒“心相印”牌纸制品对应的正品在保定市市区范围内的市场供货价格为177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现场扣押的心相印纸制品扣押清单;2.书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3.证人丁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巴某某、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丽娟

张园园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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