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四部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8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8月15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30日本案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相关商标权属证明的情况下,多次将低价位品牌白酒交由他人为其灌装制造成假冒**、**、**、**、**等注册商标的品牌白酒,并放在其经营的**批发部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另,被告人李某某从他人处购进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并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
2018年9月10日,公安机关在徐州市鼓楼区**西路**批发部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并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一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白酒一箱;
2.商标注册证、产品鉴定报告等书证;
3.证人郑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相明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委托调查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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