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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20年9月12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没有取得“心相印”、“维达”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保定市满城区**镇**村擅自生产假冒“心相印”、“维达”牌纸制品。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在保定市市区范围内的市场供货价格为443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假冒的“心相印”、“维达”牌纸制品;2.书证:户籍证明信、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心相印”、“维达”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郝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查获的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冀  巍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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