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清远市人,住连州市**镇**苑**室。2019年9月30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涉嫌逃税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3月1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2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和植某某、邵某某(均另案处理)合伙承包连州市**有限公司**镇“**石场”一号矿进行经营,自负盈亏。其中李某某占有30%的股份并负责安全生产及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2011年至2012年期间,李某某等人采取虚报的方式向连州市国家税务局申报增值税纳税销售原矿19500吨,少申报销售原矿63780.8吨,申报企业所得税纳税销售原矿3500吨,少申报销售原矿78780.8吨,少缴增值税人民币463364.79元、企业所得税人民币841675.21元,少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305040元。2015年11月13日连州市国家税务局依法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李某某等人在规定的限期内将税款、滞纳金、罚款补缴完毕,但李某某等人一直未进行补缴。
2020年1月7日李某某按其所占30%股份补缴税款人民币186321.30元,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书面承诺2020年7月31日前缴清其所欠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在经营期间逃避缴纳税款,其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仍未补缴应纳税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现尚在缓刑考验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本案作出判决后,将两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竹玲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连州市**镇**苑**室;
2.本案案卷材料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