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93********,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六盘水市钟山区**乡**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16年8月30日假释,2017年10月18日假释期满。现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在境外人员“张某某”唆使下决定前往缅甸。同年3月的一天,李某某以去昆明打工为由、邀约杨某某、刘某某(后二人已相对不起诉)一同前往昆明。同年3月11日,三人从贵州省六盘水市乘坐火车到达云南省昆明市,几天后,三人从昆明市乘坐飞机达到云南省临沧市,从临沧市乘坐“张某某”联系的车辆到达云南省南伞县我国与缅甸国境线的一座山坡处,在一陌生武装男子明确告知李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即将通过该处前往缅甸境内的情况下,三人通过他人代领非法偷越我国国境前往缅甸果敢老街,后三人因无力归还赌债,在缅甸果敢老街一赌场内打工至同年6月1日,同日19时许,三人徒步通过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南伞分站时被查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订票信息、查获经过、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情况通报、询问笔录、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电子数据、讯问过程同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勾结境外人员、结伙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共同犯罪中,李某某首起犯意,并具体实施,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主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代领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朝鲜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芳
检察官助理 梁成功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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