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镇**村**街**号。因偷越边境至澳门,于2019年10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金湾区附近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到澳门后,同年10月6日被澳门警方遣返珠海市,当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同年10月28日,李某某再次在金湾区附近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到澳门,同年11月11日再次被遣返珠海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遣返人员名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红玲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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