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4〕11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组**号,2014年6月17日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17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南明区服务大楼附近,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向何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40本,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
当场查获被告人李某某出售的发票,经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鉴定,涉案发票系假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涉案发票及赃款照片各一份;
书证:被告人照片、户籍材料各一份,抓获经过两份,扣押物品清单两份;
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各一份;
4.被告人的供述;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系伪造的发票而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涟
代理检察员:罗匡
2014年10月10日
附:一、被告人李某某现在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卷贰册;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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