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石检公诉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67********,汉族,本科文化,长沙市**环境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副处级,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住长沙市**委**栋**单元**号。因涉嫌犯罪,2019年3月2日被株洲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2019年9月1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株洲市监察委调查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9年8月30日经株洲市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并在对被告人李某甲采取强制措施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于同年10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在衡东县一中读书期间,与郴州市原市委书记向某甲的弟弟向某乙是同班同学,与向某甲及其家人熟悉。1995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考试进入长沙市西区并担任区委党校副校长。之后,在时任长沙市西区区委书记向某甲的关照下,被告人李某甲先后被提拔担任长沙市西区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文体局局长。向某甲升任长沙市副市长、郴州市市长、郴州市委书记后,被告人李某甲始终与向某甲保持密切交往,被告人李某甲与向某甲的关系被向某甲任职地区的官员所熟知,向某甲还介绍了在郴州市任职的领导干部刘某甲、方某某等人与被告人李某甲认识。
在向某甲任郴州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2008年8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向某甲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郴州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方某某、刘某甲等人职务上的行为为在郴州**环保有限公司总经理谢某某、湖南**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艾某某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施工环境协调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索要、收受夏某某(系谢某某妻子)、艾某某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95.98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湖南省西城建设集团(以下简称西城集团)董事长辜某某带谢某某等人前往郴州市承揽工程项目,并邀请被告人李某甲同行。到郴州后,向某甲安排郴州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市**公司)董事长刘某甲出席了辜某某在郴州市华天大酒店的晚宴。席间,向某甲向刘某甲极力推荐西城集团,希望刘某甲给予关照,被告人李某甲也极力推荐省西城集团。刘某甲当场表示郴资大道正在寻找BT投资商,可推荐西城集团去做。2009年8月8日,郴州市**公司和西城集团就郴资大道改扩建四、五期工程达成BT合作协议,合同金额2.3亿余元。后,辜某某任命谢某某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全权负责该项目,双方利润均分。在施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还应谢某某的请托,在施工环境协调、工程款拨付等事宜继续找刘某甲帮忙,刘某甲均予以关照。
2009年艾某某从谢某某处分包了郴资大道四、五期工程的沥青供应业务,并开办郴州市北湖区西城沥青搅拌站,在郴州当地承揽沥青摊铺项目。艾某某通过谢某某认识了被告人李某甲后,得悉被告人李某甲与向某甲关系密切,为方便其和谢某某在郴州合伙做工程,遂与被告人李某甲保持了密切交往,被告人李某甲介绍艾某某、谢某某认识了向某甲。2012年初的一天,艾某某委托被告人李某甲邀请时任郴州资兴市市长的方某某到长沙市神农大酒店吃饭,方某某携资兴市城市建设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市城投中心)主任刘某乙共同前往。席间,被告人李某甲将艾某某引荐给方某某,希望方某某在工程项目上给予艾某某关照,方某某答应关照,并对刘某乙说到时湖南国际旅游节开幕式定在资兴举办的话,东江城区道路改造工程就交给艾某某做,刘某乙表示按领导意见办。2012年上半年,艾某某得知中国湖南国际旅游节开幕式确定在资兴市举办,遂找到刘某乙,表示想以湖南**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接东江城区道路改造项目。刘某乙向方某某报告后,方某某同意关照艾某某。2012年4月23日,方某某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确定东江城区道路提质改造项目BT投资主体由李某丙(时任资兴市副市长)与市城投中心考察确定。后,刘某乙随同李某丙等人代表市城投中心前往长沙**公司象征性地考察之后,决定将东江城区道路改造工程交由湖南**建筑工程公司承建。2012年5月2日,市城投中心与航天建筑公司签订了BT合作协议,合同金额1.1亿余元,并于当日开工,后又增加了东江门楼至大坝码头沥青路面改造工程(工程量1000万元)。东江城区道路改造工程于2012年9月旅游节开幕前工程完工。2012年11月11日,李某丙召集住建、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补办了该项目的招投标等相关手续。东江城区道路改造工程实际上是由艾某某和谢某某共同承包,艾某某负责承揽项目和提供沥青、摊铺路面工作,谢某某、夏某某负责现场施工,双方利润均分。
为感谢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帮助,夏某某、艾某某单独或者共同送给被告人李某甲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95.98万元,被告人李某甲均非法收受。
1、非法索要、收受夏某某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69万元。
(1)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准备和杨某某在郴州市开办一家茶楼,并以此为由找夏某某借100万元。2012年11月12日,夏某某向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杨某某的银行账户转入100万元。2013年,五岭茶楼因经营不善转让给了他人。2015年,被告人李某甲和夏某某在长沙市枫林宾馆打牌时告知夏某某该100万元已亏损了,夏某某暗示不用归还。后,被告人李某甲再未提及此事,也未向谢某某、夏某某归还此款。
(2)2017年1月26日,夏某某告诉被告人李某甲要送给其一笔钱,并要被告人李某甲提供银行账号。被告人李某甲将谭某甲的银行账户(卡号62170029201********)发送给夏某某,夏某某向该账户转账69万元。当天,谭某甲按被告人李某甲的要求将该款全部转给了吴某某(系被告人李某甲的妻姐)。
2017年8月,付某某被省纪委调查后,被告人李某甲和夏某某串供称100万元是夏某某自己在五岭茶楼的投资;被告人李某甲和夏某某、谭某甲串供,称69万元是谭某甲和夏某某的借款,并于2017年10月24日让周杨还款转70万元给夏某某。2017年11月9日,夏某某又将该70万元转回到周某某账户。2019年2月,艾某某被抓,被告人李某甲、谭某甲、夏某某就该69万元再次串供称系谭某甲和夏某某的借款。
2、非法索要、收受艾某某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326.98万元。
(1)2013年年初,艾某某得知被告人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乙要购车,遂向被告人李某甲表示要买一台车送给李某乙。为规避组织调查,被告人李某甲和艾某某商量所购车辆以艾某某的名义上户。2013年1月26日,艾某某到湖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36.9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进口途观车,办完上户等手续后送给李某乙。2017年8、9月,湖南省纪委在郴州调查付国后,被告人李某甲安排李某乙将该车退还艾某某公司。2018年湖南省纪委在郴州调查结束后,被告人李某甲又默许李某乙将该车开回。2019年2月艾某某被查,被告人李某甲又再次安排李某乙将车退还艾某某公司。
(2)2014年12月1日,艾某某以向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谭某甲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270029513********)转账的方式送给被告人李某甲50万元,被告人李某甲予以收受。
(3)2015年5月,艾某某得知李某乙准备在长沙保利国际购房,遂向被告人李某甲提出可以支持李某乙买房子,被告人李某甲表示同意。后,艾某某安排黄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转账70万元、5月27日转账60万元至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谭某甲建设银行账户(尾号5891),被告人李某甲予以收受。
(4)2015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以李某乙买房为由向艾某某借50万元。2015年8月14日,艾某某向谭某甲的建设银行账户(尾号5891)转账50万元,并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此50万元送给他了,被告人李某甲予以收受。
(5)2015年下半年,李某乙购买婚房后准备装修,艾某某向被告人李某甲提出派为自己做事的装修队帮李某乙的新房搞装修,被告人李某甲予以同意并告知李某乙。艾某某派曹某某带领装修队给李某乙的新房进行了装修,并支付曹某某装修费40万元。2017年省纪委在郴州调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和艾某某提及此事,艾某某表示不会出问题,那支队伍根本找不到了。
(6)2016年1月27日,艾某某以向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谭某甲建设银行账户(尾号5891)转账的方式送给被告人李某甲20万元,被告人李某甲予以收受。
被告人李某甲收受上述第(2)、(3)、(4)、(6)笔共计250万元,均授意艾某某将钱转至谭某甲的建设银行账户上,后被被告人李某甲投入了股市。2017年湖南省纪委在郴州调查后,被告人李某甲与艾某某、谭某甲、谭某乙串供,称通过谭某甲账户收受艾某某的250万元系艾某某给谭某甲、谭某乙170万元借款的利息。2019年2月,艾某某被抓后,被告人李某甲与谭某甲、谭某乙再次串供称该250万元系艾某某给谭某甲、谭某乙借款利息。
被告人李某甲在被株洲市监察委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事实,并退交赃款400万元、被扣押李某乙名下房产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公务员登记表、付国案办理情况及郴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相关文书、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郴州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东江城区道路提质改造工程相关书证、郴资大道改扩建四、五期工程建设项目协议书、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手机短信记录、记账单、购车发票、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等书证;2.证人艾某某、夏某某、谢某某、向某甲、辜某某、刘某甲、方某某、刘某乙、谭某甲、李某乙、谭某乙、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系与国家工作人员向某甲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向某甲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方某某、刘某甲等人职务上的行为,为艾某某、谢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索要、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应予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津梁
检察官助理:周凡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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