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8194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企业退休人员,户籍地和现住址山东省金乡县**大街**巷**号。2015年因发放法轮功宣传品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自1998年以来练习法轮功,2015年曾因发放法轮功宣传品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
2019年7月24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营市西街站牌处向群众徐某某发放法轮功宣传册1册,宣传册中夹带法轮功传单5张。
2019年8月20日,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的暂住处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区**号楼**室内,查获法轮功宣传手册60份、法轮功宣传书籍14本、法轮功宣传护身符卡片62张、法轮功宣传吊坠31个、法轮功宣传光盘27张、法轮功宣传书签7张、李某某照片2张、法轮功宣传人民币320张。
经济南市公安局反邪教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向群众徐某某发放的宣传品及在其暂住处查获的物品均为法轮功内容的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认定意见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5.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具有曾受行政处罚、如实供述、犯罪未遂的法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零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华雷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