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109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街道**号。2001年8月30日因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4月7日因利用邪教活动危害社会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9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月25日、3月21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23日、4月20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月20日、5月2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13日下午2时5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中山市小榄镇**社区**街附近,在居民关某某住宅门口处投放“法轮功”书籍1册、宣传单1份(经鉴定,分别属于邪教书刊、邪教传单),向群众宣传“法轮功”。同年9月15日下午,公安人员在小榄镇**社区**街**号出租屋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又在其暂住的该出租屋125房、206房内缴获“法轮功”书籍、传单、光盘1批。经中山市公安局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物品中,属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共369份,属邪教书刊共39册,属邪教光盘、录音带18张(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耀勇
2018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材料1批。
3、光盘6张。
4、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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