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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制造毒品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二部刑诉〔2020〕Z18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53********,蒙古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乡**村**组**号,无前科。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其自已家院子西边的菜园子里非法种植罂粟16株,并将部分罂粟果实割出鸦片浆液抹在一个白色的酒盅内自己服用,用于缓解腰腿疼痛。经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白色酒盅内黑色附着物进行鉴定:检出有可待因、吗啡、蒂巴因、罂粟碱和那可汀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傅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销毁等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鸦片而制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辉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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