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7〕22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1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镇**号**幢**号。2017年10月1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5日晚9时许,何某滨(另案处理)醉酒后驾驶粤E35****号小轿车至我市**镇**大道南路段时,碰撞停放在该处的粤T***0号大货车而肇事。被告人李某某在民警赶至现场调查过程中,为帮助危险驾驶的何某滨掩盖罪行,冒名顶替,向民警谎称自己是上述肇事车辆的司机。次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接民警通知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龙恩
2017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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