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乡**村。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1时30分许, 被告人李某某的妻弟郭某某(另案处理)饮酒后驾驶冀E*****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隆尧县**镇村**路天网工程**号电杆处与刁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刁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事故后郭某某弃车逃逸。李某某得知此情形后,为避免肇事车辆保险失效赶到事故现场,根据事故现场看到和听到的情况,对处理事故的民警谎称自己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到隆尧县交通警察大队后,李某某第一次被询问时还谎称自己就是肇事车辆驾驶员,并叙述了事故发生的过程。后得知被撞人已死,感觉到事态严重,承认自己冒充肇事司机,是郭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隆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刁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立案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书雷
检察官助理:王博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补查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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