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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包庇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莫检一部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镇**村**组,捕前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包庇罪,经莫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莫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包庇罪,经莫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莫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莫旗看守所。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王某某(另案处理)同于某某、郭某某虚构亲属有能力办理工作、承包沙场骗取二人财物的情况下,在公安机关向其调查核实王某某涉嫌诈骗罪的过程中,向侦查机关做虚假供述企图帮助王某某逃避法律制裁。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向侦查机关做虚假供述企图帮助王某某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海岩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莫旗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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