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7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包庇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包庇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6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本案证据开示清单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16时许,被告人秀清凤(已判决)因无法忍受其女儿马某某患有精神疾病导致的生活压力,在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家中用绳索将马某某勒死。同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回到家中,被告人秀清凤将杀害马某某的事情告知其丈夫李某某。被告人秀清凤为了掩盖罪行,伙同李某某编造马某某系发病时服药过量导致死亡。被告人李某某明知马某某系被秀清凤杀害,仍向西山公安分局谷律派出所报称其养女马某某发病时服药过量导致死亡,请求派出所给与核实、备案销户,并向村委会和外界报称马某某发病时服药过量导致死亡。在谷律派出所民警现场调查时,继续谎称其养女马某某系发病时服药过量导致死亡。同日22时许,经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法医现场检查后,发现马某某有他杀嫌疑,民警遂将被告人李某某、秀清凤带回谷律派出所进行调查。调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仍然坚称其养女马某某发病时服药过量导致死亡,企图掩盖秀清凤杀人事实。2019年3月8日,经昆明市西山公安司法中心鉴定,马某某系绳索勒颈致机械性室息死亡,系他杀,被告人李某某才如实供述了其包庇被告人秀清凤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火盆一个、蓝黑相间绳索一根;2.书证:程序文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死亡证明、刑事判决书、接处警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杨某、秀某、左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DNA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尸体检验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现场提取、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尸体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讯问同步视听。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秀清凤故意杀人而为其做假证明,故意包庇秀清凤的犯罪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魁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办事处***村**号,电话:159****05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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