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洮市检职检刑诉〔2019〕7号
被告单位:吉林省***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
组织机构代码:79113****
单位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路***号
诉讼代表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811984********,现任吉林省***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联系方式:181********。
本案是白城市监察委员会指定由洮南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以被告单位***(北京)科技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6月21日退回洮南市监察委补充调查,洮南市监察委于2019年7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任吉林省***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期间,为了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原中国吉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柏某某600万元人民币,后柏某某用此款入股***公司。2014年8月,李某甲在柏某某帮助下与长春市**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吉森**小区住宅系统集成工程合同,并且在柏某某的帮助下,与长春市大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结算了部分工程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陈某某、贾某某、李某乙、苑某某、柏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吉林省***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人李某甲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0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检察员:孙宏颖
2019年8月13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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