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单位行贿案)_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萝检诉刑诉〔2019〕98号

被告单位萝北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萝北县**镇**委(**乡**院综合楼**号),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系萝北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佟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系萝北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人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211963********,汉族,中专文化,系萝北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萝北县****综合楼**单元**室。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单位行贿,被萝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萝北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单位萝北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单位行贿一案,由萝北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2日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9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单位萝北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萝北县看守所建设工程款结算、支付过程中,由于看守所地面硬化及零星工程施工建设前,与萝北县公安局未依法履行采购手续,政府采购部门不予结算该项工程款,且萝北县公安局尚有部分看守所建设主体工程款未支付,萝北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人李某甲,为了谋取萝北县公安局为其补办萝北县看守所地面硬化及零星工程采购手续,帮助其结算该项工程款、快速支付剩余的主体工程款和对其日后的照顾,送时任萝北县公安局**孟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100万元,后萝北县公安局为其补办了地面硬化及零星工程采购手续,萝北县看守所建设工程款全部予以结算并支付。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6 月22 日被鹤岗市工农区监察委员会在萝北县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李某甲的户籍证明和到案经过、现实表现、悔过书,萝北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档案,萝北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档案材料,萝北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档案、法定代表人任职的决定、营业执照,关于萝北县看守所及拘留所建设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说明,萝北县公安局文件,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黑龙江工程招投标公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记账凭证、政府采购转账通知书、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财政支付申请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中标通知书,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批表,萝北县看守所建设项目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验收报告,萝北县公安局看守所2017年地面硬化零星工程的情况说明,自述材料,建设银行活期取款凭证,中国工商银行凭证,王某某的建设银行卡数据记载,萝北县公安局看守所地面硬化及零星工程项目说明,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收据;

2.证人孟某某、张某某、宋某某、王某某、何某某、李某乙、杜某某、孙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萝北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司法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甲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应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栾丽晔

2019年1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萝北县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