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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6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7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村**号**室,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小区**幢**室。被告人李某某曾因吸毒,于2015年11月被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苏A6****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南京市玄武区玄武湖隧道处被民警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5.6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扣经过、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慧明

                             检察官助理  毛端磊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6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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