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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徐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华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华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华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华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湘******两轮摩托车,由东往西行驶至国道华某某东山镇塔市驿湘北明珠酒店门前路段时,撞倒了道路北侧路边行人汪某某,在现场群众围观施救时,约八分钟后又被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徐某某由东往西驾驶的湘******三轮摩托车从其身上碾压而过,造成汪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颅内出血,闭合性胸腔损伤,内脏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99.23mg/100ml。经华某某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在此次事故中李某某、徐某某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汪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到案经过说明、户口抄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照片;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斌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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