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李**,男,1969年8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690329****,汉族,小学毕业,无业,籍贯河南省镇平县贾宋镇****,现住河南省镇平县贾宋镇****。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8月26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镇平县贾宋镇下户杨村张家路口张**家所经营的饭店时与同在饭店吃饭的吴冬良发生冲突,双方发生厮打后李**用铁锨拍中吴冬良头部,后经镇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吴冬良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且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涛
检察官助理:徐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现在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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