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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民权县****村委。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路行驶至**乡*村北树枝收购点附近时,由于摩托车侧滑发生单方事故,后群众报警。经司法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8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李某某的人口信息单、前科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民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4.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抽血现场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杰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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