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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王某某窝藏包庇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5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72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妹冢镇**村**号, 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村**街**巷**号,职业: 经商。2019年08月0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291989********,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镇**街**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号楼**室,务工。2019年08月09日因涉嫌包庇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王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5月19日22时49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A*****别克小型轿车,车载被告人王某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九倒拐饭店门口停车场倒车时与陈某某驾驶的冀A*****东风日产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成分为:138.9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事后,被告人李某某隐瞒事实真相,找被告人王某某顶包,而被告人王某某故意做假证明予以包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河北医科大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其他证明材料: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军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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