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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447号 

被告人李**,男,1990年3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90030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曲屯镇曹****。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李**驾驶蒙BL***号小型面包车沿镇平县曲屯镇曹营村纬一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曹营路口时,与躺在路上的曹**发生相撞,造成曹**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依法定程序对李**血液进行乙醇鉴定,其乙醇含量为146.75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曹建梁胸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鼻部损伤、面部损伤、脊柱损伤均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 涛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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