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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告人李**,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30614****,汉族,小学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石佛寺镇****。2018年5月7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10月12日以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政拘留五日,以交通肇事逃逸行政拘留五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22时3分许,被告人李**无证驾驶豫RKJ507号小型轿车沿建设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建设大道杨营路口东“龙源名烟名酒超市”门口处时,与行人白国华相撞,造成白国华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驾车逃逸。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白**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李**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  涛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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