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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版)_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李XX,男,1988年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88XXXXXXXX,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XX县,住XXXX村370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封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9日刑事拘留。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李XX醉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豫GXXXXX。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李XX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身份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执法视频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X杰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XX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谢  娜

检察官助理:李晨光

(院印)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XX现被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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