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111969********,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现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黑色“嘉陵”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阳泉市郊区滴苇线河底融浦小区路段时,与前方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道路右侧的豫A****M/豫A****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出警后,发现李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于当日22时47分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李某某血液并留存,后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83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黑色“嘉陵”牌二轮车为两轮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后经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3日被阳泉市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志明
检察官助理:王立丽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现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李三平,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11196904101538,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现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河底镇龙光峪村97-3。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三平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李三平饮酒后驾驶无号牌黑色“嘉陵”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阳泉市郊区滴苇线河底融浦小区路段时,与前方被害人王建涛停放在道路右侧的豫A6738M/豫A678T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李三平受伤,两车部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出警后,发现李三平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于当日22时47分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李三平血液并留存,后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83mg/100ml,被告人李三平驾驶的无号牌黑色“嘉陵”牌二轮车为两轮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后经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三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建涛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李三平于2020年4月3日被阳泉市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害人王建涛的陈述;3.被告人李三平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三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志明
检察官助理:王立丽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三平取保候审于现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