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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罚)(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74********,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住内乡县***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3时 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号东风日产小型汽车,从河南省内乡县乍曲红庙村李某乙家沿乍曲街行驶至孟某某家热干面店,后再次酒后驾车从热干面店行驶至乍曲北街,被内乡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晓宇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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