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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二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鼎城区镇**庙**组。2014年4月15日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型汽车,沿常德市鼎城区X044线行驶至鼎城区**镇**村路段时,被设卡路查的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六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09毫克/100毫升。随后,办案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带至鼎城区韩公渡镇卫生院抽血提取血样,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送检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228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现场抽血照片;5、现场抽血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险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二个月拘役,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志芬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807561****)

2.案卷材料1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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