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6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镇**村**号,住北京市平谷区**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1年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其朋友马某某、罗某某等在平谷区大红果饭店吃饭、饮酒,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甘L****1)载马某某等人回家,21时53分,当李某某驾驶车辆行至平谷区平谷南街亚洲星路口东侧时,与前方同向等信号灯的邵某某驾驶的“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京C****0)后部接触,两车均损坏。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7mg/100ml。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1年1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苏某某、罗某某、邵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京公交司鉴(酒检)字[2021]第295号;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文合
检察官助理 邢裴裴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换押证》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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