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陵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31989********,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杨陵区**街道办事处**村**街**号,现住杨陵区**社区*号楼*单元*层*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杨陵区渭惠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新桥路交叉路口时,与袁某某驾驶的陕VN****号五菱牌面包车、殷某某驾驶的陕VAL***号大众牌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12.4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杨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赵婧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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