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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门县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80********,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栋**单元**房,现居住地广东省龙门县**街道**小区**栋**单元**房。2012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由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粤LU****号小型轿车从龙门县**街道**小区往**村方向行驶,途经**街道**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执勤民警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具有法律规定的从重情节。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德游

                                               检察官助理吴柯玲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龙门县**街道**小区**栋**单元**房,联系方式13631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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