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汉族,本科文化,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22时许,李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前进路由西向东行驶,途径至淅川县中医院红绿灯路段时与停放在道路左侧的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双发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抽血送检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95mg/100ml。2019年7月31日李某某和半挂车驾驶人王某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侯某某的证言;3.血醇鉴定意见; 4.事故认定书;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王 昊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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