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02197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23时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粤CT****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香洲区柠溪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右转弯进入富柠街时,与道路中间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护栏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接报后即赶赴现场处理。经抽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8.7mg/100mL。同年10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护栏等相关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卓某某的证言;3.视听资料;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玥明
检察官助理:李岳洲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52722****;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及光盘三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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