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71978********,高中文化程度,汉族,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彬县**镇**村**组,暂住本市未央区**村**号。2014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2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的“厦杏三阳”125型二轮摩托车沿本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安**学院**医院门前,无故辱骂在此执勤的城管执法人员张某某,张某某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报警。交警出警后,将李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检测,李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94.2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血醇检验报告;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5、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天舒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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