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刑诉刑诉〔2014〕5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71978********,高中文化程度,汉族,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彬县**镇**村**组,暂住本市未央区**村**号。2014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2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的“厦杏三阳”125型二轮摩托车沿本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安**学院**医院门前,无故辱骂在此执勤的城管执法人员张某某张某某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报警。交警出警后,将李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检测,李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94.2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血醇检验报告;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5、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天舒

2014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