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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塘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87********,布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街道**村**组**号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03时17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紫色新大洲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平塘县北环大道(东站红绿灯至商务中心)莲花山隧道口500米处时,被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李某某酒精含量为86mg/100ml。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0.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陆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4.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索正斌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未羁押,现居住平塘县**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868507****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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