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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犯罪认罪认罚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诉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莲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陕A****M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二环丰登南路口时,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血醇浓度为202.5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笑凡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204****;

2.案卷二册,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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