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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0年9月8日,公民身份号码44022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宿舍**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5日03时41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梅花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梅花路铁路桥底韶钢检票处路段时,碰撞前方由薛某某驾驶排队等候的湘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D**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莫某某驾驶临时号牌粤A**号小型轿车刮碰倒地的李某某,造成二次事故。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事发时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3.04mg/100ml,属醉酒驾驶。2020年02月17日,经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李某某的行为和过错在第一次事故中起全部作用,负全部责任,薛某某无事故责任。莫某某负第二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在第二次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韶关市曲江区人民医院基本诊断书、接受证据清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查询结果单、驾驶车辆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莫某某、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及送达回执;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英

                                               检察官助理 曾敏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宿舍**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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