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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李某雪,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8******2711,彝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住曲靖市沾益区*****。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李某雪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罚款1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李某雪因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被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李某雪因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被罚款4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某雪因殴打李某苍被罚款500元,行政拘留八日。未受过刑事处罚。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雪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雪饮酒后因琐事驾驶云D****号小型轿车追撵李某苍驾驶的云D****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曲靖市沾益区德泽乡*****水塘路段时,车辆前部撞击到李某苍驾驶的云D****小型普通客车尾部,被告人李某雪用手脚殴打了李某苍。经抽血并送检,被告人李某雪送检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81.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2.证人李某苍、李某波、张某梅、张某来、陈某蓉、胡某真、晏某祝、李甲、齐某娥、陈某鹏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雪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委托书及通知书;5.驾驶证、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雪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雪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缓刑五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至6000元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冬花

2020年5月8

附:

    1.被告人李某雪居住于曲靖市沾益区*****,电话号码135****17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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