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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镇**村。2006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6年8月24日经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8月25日至2018年9月11日。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粤MU****大型普通客车系五华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客运车辆,被告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聘请的司机。2019年9月30日17时许, 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粤MU****号牌客车载客67人(含跟车员1名)从五华县安流镇前往龙村镇,行驶至兴华高速公路安流镇入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查,粤MU****大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人数为26人,车辆实际载客67人,超载41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物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旅客运输从业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镜波

                       (院印)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讯问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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