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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02************,汉族,初中文化,长治市某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长治市潞州区,住长治市潞州区某南路某小区。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以长公刑诉字[2019]265号起诉意见书移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9日交办本院。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晋D******别克牌轿车,沿长治市潞州区府后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小西门岗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长治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9]市医检字第124号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机动车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乃萍

                                2020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查获及抽血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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