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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8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治市上党区,住长治市上党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2日交办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7日22时11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其朋友刘某的晋D****N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长治市潞州区天晚集南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西南关村路段时,被长治市公安局交警七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长治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机动车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乃萍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查获视频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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