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9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1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西安****设备有限公司**,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镇**路**号,现住本市未央区**小区**号楼**单元**楼**。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5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J****7号灰色宝马牌小型轿车在本市沿西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开远门桥下桥口处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的血醇浓度为86.5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两千元,或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天舒
2020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53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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