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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镇**区**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的小型轿车,沿上蔡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上蔡县**大道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2020年3月23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1.54mg/100ml,李某某申请重新鉴定。2020年3月30日,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3.6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到案经过等;2、证人邓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燕

检  察  官:朱玉换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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