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诉〔2020〕Z11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以上为自报)。2020年1月15日因无某某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小榄镇**交汇红绿灯处,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厉某某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7820120432)。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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